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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2056号“抖音音乐 · 星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9:42:19关于第63122056号“抖音音乐 · 星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751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2056号“抖音音乐 · 星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22年12月1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后者现为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转让后的名义和地址与驳回时引证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281148号“抖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81198号“抖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323648号“抖音iD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065401号“抖音DOU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0212076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706498号“抖音DOUY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4543669号“抖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所有人名义和地址一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常兆莉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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