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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43912号“Membrane Solution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9:43:27关于第63943912号“Membrane Solution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809号
申请人:迈博瑞生物膜技术(南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43912号“Membrane 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包含申请人的创造性构思且经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特定的对应关系,在行业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在先商标信息、百度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Membrane Solutions”可译为“薄膜解决”,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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