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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81433号“五星和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9:31:52关于第60481433号“五星和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923号
申请人: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81433号“五星和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42823号、第56145522号、第583587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全都被驳回,丧失商标的在先权利,不能作为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381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五星”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未判定近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五星”酒图片、质检报告、所获荣誉及相关裁定书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和天下”,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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