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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58510号“KEY KERASY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9:32:25关于第63258510号“KEY KERASY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352号
申请人:广州名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8510号“KEY KERASY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1877号“盛大密宝SDOE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87537号“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18172号“点普传媒KEY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88890号“AK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94859号“肯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441701号“K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4610243号“KEYS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594309号“KEY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1252759号“钥匙甜点KEY DESSERT AL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2251487号“KEY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2253786号“KEY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2256905号“KEY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2340001号“KEY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2347317号“KEY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2382325号“KEY DAYD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2972296号“KEY-PART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9832201号“KERAS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2914146号“KS KERASYS SKIN CARE SY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至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至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六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七、十八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七、十八或均含“KEY”文字、或均含“KERASYS”文字,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七、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因此,不管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均不会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七、十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的事实。为提高行政效率,我局不再等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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