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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650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9:30:45关于第593650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567号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65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0174号“华闻视角 VISIONS HUAWEN及图”商标、第8907899号图形商标、第49131069号图形商标、第57096937号“春风小班及图”商标、第773156号“方正 FOUNDER及”商标、第9007932号图形商标、第11094068号图形商标、第7806115号“方正集团 FOUNDER及”商标、第9359336号“方正物产 FOUNDER COMMODITIES及”商标、第15354466号图形商标、第6273414号图形商标、第8923497号“聚信美家居世纪城 JOYHOMEMALL HOMEMALL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十、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十二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复审决定书均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九中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十、十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许建明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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