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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40026号“金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25:19关于第62140026号“金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621号
申请人:广东金铝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智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0026号“金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金铝”具有丰富的含义,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并不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5094号“金铝”商标、第42428121号“金吕”商标、第34278000号“金铝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金属杆;铝合金;铝合金滑车;金属止动环;金属安全链;滑动门用金属滑轨;五金器具;气体或液化气体存储罐用铝制内浮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铝合金滑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金铝”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项目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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