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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857636号“中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7:24:46关于第36857636号“中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774号
申请人:福州中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康(上海)妇产科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新惠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01日对第36857636号“中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搜索截图;2、360推广服务合同、网络宣传文章、微博、微信公众号截图等;3、官网截图;4、体检服务费发票、合作协议;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发明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善意合法合理注册, 并与被申请人实际医疗经营范围、 相关市场高度一致。争议商标经过多年持续且紧密地使用, 已在相关医疗行业领域形成自有市场。二、申请人举示的“中康体检网” 和所主张的商号在本案商标申请日前、 后均不能产生对抗效力。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股权信息;2、实体药店门面照片;3、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4、销售协议、药品供需质量保证协议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康复中心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宣传文章、销售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已将“中康体检网”商标使用于“健康体检”等服务上,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中康”完整包含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中康体检网”商标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五项服务与申请人“中康体检网”商标在先使用的“健康体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使用在“医院;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五项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医院;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五项服务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康复中心”服务上或者其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中康体检网”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在“康复中心”一项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以该字号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多指向商标的使用,少有指向商号知名度的内容,不足以证明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院;医疗辅助;医药咨询;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康复中心”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徐瑛
高丽丹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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