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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87298号“好又来藤椒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6:32:01关于第59987298号“好又来藤椒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261号
申请人:朱小华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87298号“好又来藤椒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85139号“好又来”商标、第22928171号“好又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好又来藤椒鱼”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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