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9174792号“BAX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5:54:06关于第49174792号“BAX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162号
申请人:喜德瑞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174792号“BAX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794508号“BAXI”商标、国际注册第946431号“BAXI GROUP DELIVERING THE SPAR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正在进行转让,待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后与申请商标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第19769828号“巴溪BA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一旦撤销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空气调节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36893673号“八喜BaX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壁炉炉床;壁炉(家用);散热器(供暖);热气流调节器;水加热器;锅炉(非机器部件);加热装置;加热元件;热泵;水净化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四转让申请书、引证商标二撤销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第11类商品上已经被核准删减。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在第11类商品上已经被核准删减,故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空气调节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壁炉炉床;壁炉(家用);散热器(供暖);热气流调节器;水加热器;锅炉(非机器部件);加热装置;加热元件;热泵;水净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调节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张晓萌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