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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76218号“好太太美丽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5:53:32关于第48176218号“好太太美丽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681号
申请人:临沂好太太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宁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8日对第48176218号“好太太美丽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金智生活好太太”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754602号“金智生活好太太JinZhiShengHuoHaoTaiTai及图”商标、第46010285号“金智生活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并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相关图片资料;申请人相关合同、发票、检验报告等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著作权,亦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及企业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被申请人广告代言资料;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好太太美丽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木地板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石板、涂层(建筑材料)、耐火纤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非类似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石板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商号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著作权予以保护应以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为要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申请人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存在一定差异,并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著作权。
另,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石板、涂层(建筑材料)、耐火纤维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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