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2694509号“HERO COSME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5:54:39关于第52694509号“HERO COSMET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683号
申请人:英雄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94509号“HERO COSME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55027号“炸鸡英雄 HERO FRIED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810005号“HEROTO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956636号“英雄互娱 H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324436号“恒荣 HE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533240号“英雄 YINGXI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HERO”与引证商标二的构成外文“HEROTOFU”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