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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21665号“晋義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5:52:59关于第49621665号“晋義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270号
申请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翔银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云聚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9621665号“晋義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400954号“世义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申请人的“世义德”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仿冒的恶意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处于流通使用状态。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申请人商标的在先权利,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申请人随质证意见提交了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宣传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6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料酒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晋義德”与引证商标“世义德”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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