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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59500号“全程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3:43:39关于第60659500号“全程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425号
申请人:江苏全路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杭州全路程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9500号“全程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全程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 ,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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