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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7025号“熊奇宝XIONGQI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3:43:07关于第63437025号“熊奇宝XIONGQI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677号
申请人:浙江辰华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7025号“熊奇宝XIONGQ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28664850号“奇宝熊QIBAOXIONG”商标、第38132704号图形商标、第17126782号“熊猫源源及图”商标、第52306906号图形商标、第30815379号图形商标、第603731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奶制品、豆腐制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奶制品、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六中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鱼(非活)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非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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