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5285168号“山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3:44:12关于第55285168号“山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378号
申请人:上海山科园林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85168号“山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3236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农业机械”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厨房用电动机器;发电机;矿井作业机械”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0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