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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90599号“麦力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01:15:21关于第60090599号“麦力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3933号
申请人:闪耀(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090599号“麦力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5806号(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糖果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粉、谷类制品、面条、糕点、食用芳香剂、月饼、元宵、咖啡、调味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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