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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2465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6:00:56关于第4224655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19061号重审第0000001358号
申请人:湖南博帷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9061号《关于第4224655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9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632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再10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商标局已撤销第15102549号商标、第1946278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诉讼主张成立。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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