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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51709号“财及税CAIJISH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6:02:02关于第62151709号“财及税CAIJISH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069号
申请人:苏州德仁财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魅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1709号“财及税CAIJIS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上与第35类教育等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无关,所以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宣传与使用,已经具备一定知名度与美誉,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的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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