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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25364号“棠发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6:00:23关于第55725364号“棠发柴”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219号
申请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同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7日对第55725364号“棠发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43073号“常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4507号“常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18396号“常發 Changf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97618号“常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97665号“常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人“常发”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柴油机”商品上的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特别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淡化;三、被申请人多次摹仿抢注申请人“常发”、“CHANGFA”品牌,严重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行业市场环境,给申请人带来极大困扰,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极易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四、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损害各方利益,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驰名商标资料、引证商标及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产品图片及宣传资料、维权记录、申请人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领导视察图片、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资料、申请人企业合并的工商证明。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7类“农业机械;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外壳(机器部件);发电机;发电机组;离心泵;泵(机器);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内燃机配件;泵(机器);液压泵”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柴油机;泵(机器);发电机;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外壳(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的构成文字“棠发柴”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文字识别部分“常發”、“常发”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常发及图”商标在“柴油机;泵(机器);发电机”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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