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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65337号“南集家人NANJIJIAR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52:12关于第45065337号“南集家人NANJIJIAR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985号
申请人:南极电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帅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45065337号“南集家人NANJIJIAR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0513165号“南极人Nan ji 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56083号“南极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44549号“南极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871633号“NANJ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2004570号“南极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过广泛的宣传与使用,已经多次在“服装”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模仿,其注册与使用极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权益。
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是借申请人“南极人”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造成市场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南极人”品牌在2016年双十一家纺类目销售排名前十;
2、申请人公司简介及荣誉证书;
3、申请人“南极人”商标获奖荣誉;
4、申请人“南极人”商标在第24类上的部分使用证据;
5、申请人“南极人”商标的部分媒体广告及报道;
6、申请人“南极人”商标认驰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装饰织品;无纺布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8月25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无纺布等商品、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由“南集家人”、“NANJIJIAREN”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汉字“南集家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南极人”、引证商标四“NANJIREN”的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装饰织品;无纺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布;无纺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因此,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5、《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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