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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961993号“醉美星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52:45关于第33961993号“醉美星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4465号
申请人:无锡云矽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青年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5日对第33961993号“醉美星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其名下商标不成体系,大部分是抄袭摹仿知名电影《致疯狂的人》,电视剧《青春派》,著名景点及歌曲《民谣小酒馆》,知名音乐作品《PARTEE》,知名书名、歌曲《书岛》等。争议商标作为被申请人囤积的商标之一,系抄袭摹仿《醉美广西》得来。2、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恶意囤积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没有任何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北京青年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适用于禁止损害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案证据尚难以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对于申请人的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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