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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142090号“孤独图书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33:05关于第60142090号“孤独图书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2557号
申请人:阿那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2090号“孤独图书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88897号、第1729384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369251号、第1729384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相冲突的“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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