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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01137号“异诉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33:38关于第63201137号“异诉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585号
申请人:上海律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1137号“异诉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396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简介、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及宣传图片、服务协议、“异诉通”办案规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异诉通”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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