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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54431号“千牛快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5:32:33关于第46654431号“千牛快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20860号重审第0000001540号
申请人:深圳市和记服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20860号《关于第46654431号“千牛快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95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1)京行终103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我局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和记公司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第42525374号商标(即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21660538号商标(即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二主体资格已灭失,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2、引证商标二在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审查中被撤销,现已失效(见第1777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对“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一项服务的复审申请,故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一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外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林
孙昕
陈思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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