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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901744号“STARFIE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4:59:15关于第40901744号“STARFIE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66006号重审第0000001233号
申请人:泽尼麦美地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66006号《关于第40901744号“STARFIE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538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17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属于同一权利主体,即使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事实,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重新进行判断。因本案系在二审诉讼中出现新情况导致改判,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泽尼麦公司负担。
经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99966号“星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51694号“Starfie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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