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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77854号“优食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4:59:48关于第42977854号“优食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10510号重审第0000003542号重审第0000000509号
申请人:广东格匠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润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10510号重审第0000003542号《关于第42977854号“优食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47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8479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截至本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第3202群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奶茶(以奶为主)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一审法院已撤销被诉决定并让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我局在重新作出决定时,可以一并考虑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一在食用蛋白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8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75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3、我局于2020年对引证商标三、四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商标三、四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驳回复审,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撤销,引证商标三、四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食用蛋白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李海临
陈颖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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