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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478435号“德运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2:01:40关于第54478435号“德运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716号
申请人:薛朝斌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风侠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54478435号“德运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德运天龙”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注册,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及获得证书;
2、被申请人抢注商标信息及抢注品牌网络检索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申请注册,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20日。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德运天龙”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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