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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2704号“考通保 KTB Kao Tong 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2:01:07关于第64292704号“考通保 KTB Kao Tong
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495号
申请人:山东乐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2704号“考通保 KTB Kao Tong 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完全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且多件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考通保”,该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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