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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542468号“云上锦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2:02:12关于第36542468号“云上锦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734号
申请人:四川平武龙州土司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中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36542468号“云上锦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云上锦 YUNSHANGJIN及图”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获得荣誉;
2、申请人门店照片、产品及包装照片、参展照片;
3、申请人签订销售合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申请注册,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0月13日。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19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云上锦 YUNSHANGJIN及图”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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