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587117号“山海智造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34:10关于第63587117号“山海智造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750号
申请人:南京壹认知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87117号“山海智造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066313号“山海”商标、第8512903号“山海云雾茶”商标、第29616072号“山海便利生活”商标、第8512921号“山海原生茶业”商标、第11522151号“山海工房”商标、第63498282号“山海植物”商标、第55403496号“山海植物”商标、第62584123号“山海点心工厂”商标、第63065140号“山海点心工厂 SHAN HAI DIM SUM FACTORY”商标、第19956998号“山海茗润”商标、第18887222号“山海茶园”商标、第62597568号“山海茶店点心市场”商标、第62438594号“山海茶点”商标、第17713555号“山海轩”商标、第53192154号“山海鱼米”商标、第43137305号“山海记”商标、第32788001号“山海好物”商标、第29999682号“山海铺”商标、第5905424号“金山海”商标、第24425248号“山海苑”商标、第29319040号“小山海”商标、第41149832A号“小山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局予以驳回注册申请,该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一、六、八、十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引证商标二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至八、十二、二十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九至十一、十三至二十、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九至十一、十三至二十、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