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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00537号“月神YUES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29:41关于第45000537号“月神YUESH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72706号重审第0000000933号
申请人:腾胜益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72706号《关于第45000537号“月神YUES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80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22)京行终15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与第3565007号、第6843883号、第10137638号、第248560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含义方面相近,但在文字组成、发音等方面尚存区别,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权利人出具了共存协议,且目前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共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因此,本院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申请商标取得了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87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88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的权利人已提交共存同意书,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组成、发音等方面尚存区别,故上述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徐 苗
曹娜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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