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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51953号“TWB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1 01:28:35关于第46751953号“TWB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206号
申请人:铁姆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市轴宇精密轴承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对第46751953号“TWB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轴承和机械动力传动产品制造商,申请人的“TWB”商标在轴承产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55077号“TWB”商标(引证商标一)、第4461754号“TWB”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为轴承产品领域的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TWB”商标在轴承产品上的知名度,仍在轴承产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等抄袭申请人“TWB”品牌的商标,难谓善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相关商标信息及在先决定或裁定、判决;
2、网络搜索结果及相关介绍、关联公司网站、企业信息、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相关公司介绍;
3、公司官网和产品实物的照片以及产品手册和演示文稿打印件、部分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订货单和产品实物图片、公司官网关于中国经销商信息的、经销商授权协议及其他销售情况证据;
4、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及关于铁姆肯公司2019年年报利润新闻报道,获得的认证及所获荣誉;
5、相关报道及宣传资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官网关于天津公安机关破获特大假冒TIMKEN等知名轴承案件的报道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关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登记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自动加油轴承;滚珠轴承;机器轴承托架;轴承(机器部件);传动轴轴承;滚柱轴承;轴承滚珠环;机器用耐磨轴承;轴瓦;车辆轴承”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轴承(机器零件)”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TWBE”与引证商标一、二“TWB”在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滚珠轴承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轴承(机器零件)、轴承滚珠圈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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