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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24487号“苏哇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40:02关于第63224487号“苏哇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767号
申请人:夏克星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24487号“苏哇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及特定的指向,能够显著区分服务来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苏哇噻”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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