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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32414号“巨野青山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40:38关于第55132414号“巨野青山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554号
申请人:巨野县青山羊协会
委托代理人:菏泽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32414号“巨野青山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巨野年鉴2020》(中国文史出版社2021年1月出版)能够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巨野年鉴2020》具有很高权威性,其刊登的“巨野青山羊”的品质和信誉真实有效。“巨野青山羊”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主导产业,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巨野县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被政府列入2022年发展项目之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明函和《巨野年鉴2020》证明页、巨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授权函(巨政函[2021]5号);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合同、资质证书及检测设备清单和检测人员名单证据。
经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巨野年鉴2020》(中国文史出版社2021年1月出版)不足以证明“巨野青山羊”已成为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特定品质且该特定品质是由当地特殊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决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其提交的中共巨野县委党史研究中心及巨野县地方史志研究中心出具的证明函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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