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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03608号“睿E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37:43关于第62903608号“睿E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845号
申请人: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3608号“睿E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4610号“睿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94986号“睿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及所有人经营范围信息、申请人宣传使用材料、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1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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