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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186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38:16关于第640186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1159号
申请人:福建翰达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8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314474号“翰达及图”商标、第42147559号“HD”商标、第12083356号“常恒 CH”商标、第3744558号图形商标、第9249118号“富德利”商标、第236174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四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1月27日的第182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的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相区分。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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