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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99189号“satch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6:37:10关于第62699189号“satcha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0844号
申请人:湖北星纪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9189号“satch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1765348号“卫聊SATCH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相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清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在先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外文“satchat”组成,其易被相关公众翻译为“坐聊天”,若将其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指定商品及第38类信息传送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其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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