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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0181号“虚力游龙手 玄邑 XUANYI NVZIJIAN TIFANG S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58:25关于第62270181号“虚力游龙手 玄邑 XUANYI
NVZIJIAN TIFANG SH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718号
申请人:成都玄邑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狼途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0181号“虚力游龙手 玄邑 XUANYI NVZIJIAN TIFANG S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34155号“玄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845480号“玄邑●女子健体防身XUANYI NVZIJIANTIFANGSH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订共存协议。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截图、身份证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虚力游龙手 玄邑”,与引证商标一“玄邑”、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玄邑●女子健体防身”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但考虑到《商标法》对相关公众利益保护的需要,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难以将二者进行区别,易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证据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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