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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92115号“米线江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8 11:58:59关于第63392115号“米线江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2776号
申请人:八叶龙珠(云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92115号“米线江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53760号“米客江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60851号“米江湖RICE LEAG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发音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此外,据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米线江湖”,与引证商标一“米客江湖”、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米江湖”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酸辣泡菜(调味品);调味品;食盐;炒饭;面粉;面条;拉面;方便粉丝”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方面米饭”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冰糕”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米线江湖”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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