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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96616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8:33:53关于第27966169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47号
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天波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279661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复制摹仿,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申请人第39172646号图形商标为组织视频游戏比赛、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官网关于《极限竞速》游戏介绍;
2.相关网络平台关于《极限竞速》游戏介绍、讨论;
3.直播平台关于《极限竞速》游戏直播搜索结果;
4. 《极限竞速》游戏的网络检索结果;
5.“Forza Motorsport”相关报道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 《极限竞速》游戏网络媒体报道;
7.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8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7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6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在案提交了游戏侠、快吧游戏、游迅网等网络平台、网络媒体关于《极限竞速》游戏的介绍及报道,显示有申请人名称及其所主张的在先美术作品图形,显示的游戏发售、更新时间或报道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再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对其在先使用的图形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经申请人的公开发表和使用,被申请人存在知晓和接触申请人美术作品的可能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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