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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675212号“奥普格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8:33:21关于第36675212号“奥普格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878号
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诺誓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36675212号“奥普格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38593号“奥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第730979号“奥普”商标、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千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同行业者在先已使用的标志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裁定书、工商信息、变更证明、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转让证明、判决书、荣誉证书、销量排名、媒体报道、纳税证明、广告资料、代理商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浴帽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68期(2021年11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11类帽子、照明器材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诺誓集团有限公司系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二者法定代表人相同,属于关联公司。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野兽派”、“魔幻主义”、“花里”、“ROSE ONLY”、“ONE&ONLY”、“艾斯米尔ELSMEER”、“时刻花礼”、“PRESTON BAILEY”等千余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帽商品与申请人“奥普”商标赖以知名的照明器具、浴室装置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了千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已使用的标志相同或近似,例如“野兽派”、“魔幻主义”、“花里”、“ROSE ONLY”、“ONE&ONLY”、“艾斯米尔ELSMEER”、“时刻花礼”、“PRESTON BAILEY”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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