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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605828号“家爱和JIAAIH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8:22:58关于第8605828号“家爱和JIAAIH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483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为云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光明
申请人因第8605828号“家爱和JIAAIH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679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走访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连续三年未在指定商品上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宣传使用,属于长期闲置商标。商标局未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单方面认定使用证据有效,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商品图片、物流截图、销货凭证;
2.发票、商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9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2021年7月8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的商品图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物流截图未显示复审商标、复审商品和证据形成时间;销货凭证为自制证据,且均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2的发票缺乏与之对应的销售合同,且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商品照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均为自制证据。故,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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