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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604221号“大象爱莉 大象爱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8:23:31关于第33604221号“大象爱莉 大象爱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96号
申请人:赵一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顶知识产权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5日对第33604221号“大象爱莉 大象爱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围绕“大象爱莉”设计,而“大象”系哺乳纲长鼻目象科动物的统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表现形式等特点产生误认。二、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系玩偶的正面、斜侧面、侧面、后面的视图,图形上方分别为汉字“大象爱莉”,整体含有32个汉字,设计复杂,且仅为商品的外观,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三、被申请人系知识产权公司,其不应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27枚商标,涉及多个类别,超出了实际经营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大象的百科介绍、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引起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被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注册商标出于正当使用目的。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官网信息、报道、商标档案的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9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长毛绒玩具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9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大象爱莉及图”指定使用在长毛绒玩具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表现形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并非仅为商品的外观,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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