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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474409号“滴宝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8:12:34关于第32474409号“滴宝适”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900号
申请人:福建吉马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乐活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对第32474409号“滴宝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8667394号“滴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啤酒饮料行业的同业竞争者,对申请人品牌产品应当有所了解,其却仍加以抄袭摹仿并抢注在“啤酒”等商品上,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之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多达250余件,已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并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此外,申请人请求对第44495098号、第40488691号、第26404070号案件与本案合并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在先决定书;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商标注册信息;
3、真正持有人相关百度百科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主张的事由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没有任何业务或其他关系的往来,共存于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当然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给申请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更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发票;
2、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3、被申请人微店页面截图;
4、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依法应予严厉制止。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遑论已形成的市场利益应获保护之说,被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经过大力宣传推广已具备区分识别功能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行政判决书、异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代理品牌的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清单及部分商标公告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5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软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9年4月6日止。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9月14日申请注册,2011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9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滴宝适”,与引证商标“滴宝”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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