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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87245号“开洲香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7:52:49关于第44987245号“开洲香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560号
申请人:重庆市开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钱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开县商标发展服务中心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6日对第44987245号“开洲香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507306号“开洲”商标、第21003436号“开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地区,明知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2、申请人获得荣誉情况;
3、重庆市开州区香肠美食节通报。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被申请人早在2007年已经注册了“开洲”商标。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2、相关决定书;
3、被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4、被申请人获得荣誉情况;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香肠、熏香肠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40类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金属处理等商品和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肠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金属处理等商品和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肠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企业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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