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3331337号“MONESS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5:07:18关于第43331337号“MONESS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559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汉方臻品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0日对第43331337号“MONESS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申请人及名下“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8603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3406122号、第4392868号“MONALISA”商标、第7778991号“MONALISA蒙娜丽莎”商标、第10158973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21249241号“MONALISA”商标、第2125061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23907655号“MONALISA及图”、第31818263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第31800316号“MONALISA”商标、第38005334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第38019389号“MONA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申请人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知名度极高,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的第1476867号“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三)的复制、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使公众产生混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违反了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认定“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批复;2、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3、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2003年至2016年);4、“陶瓷地砖”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建筑陶瓷知名品牌证书;5、科技部批准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6、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证书;7、十一五国家技术支撑计划重点项目;8、参与起草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9、辉煌6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成就展优秀参展奖;10、入选国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试点创建企业;11、成立蒙娜丽莎集团徐德龙院士工作站;12、国家火炬计划产业示范项目;13、全国五一劳动奖状;14、中国(喀什)国家家住装饰材料博览会(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15、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成立;16、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陶瓷行业十大畅销品牌”;17、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装饰材料用品委员会“陶瓷十大品牌”;18、蒙娜丽莎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9、陶瓷板广东省名牌产品;20、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佛山市政府质量奖;21、入评首批中国轻工业重点实验室;22、申请人被工信部列入绿色工厂名单;23、蒙娜丽莎签约成为18届亚运会官方支持合作伙伴;24、关于核准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5、“幕墙板(玻璃板、铝板、石板、陶瓷板)”广东省名牌产品;26、第三届中国质量提名奖;27、蒙娜丽莎签约成为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中国区官方合作伙伴;28、“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牌瓷砖产品在国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等;29、“蒙娜丽莎MONALIS”商标广告推广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玻璃瓶(容器);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九、十一、十二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
3、引证商标十三于1999年7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00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建筑用嵌砖”商品上,后经续展,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5、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争议商标、“鹿小漾”、“SIMPLIFE”等在内的52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原则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MONESSY”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文字或文字部分“MONALISA”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上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已经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十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我局认为,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等因素。但如上所述,争议商标“MONESSY”与申请人“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十三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