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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297309号“真美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5:06:44关于第30297309号“真美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3969号
申请人:广东真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兆军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对第30297309号“真美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真美”系列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21696号“真美及图”商标、第10821617号“真美 ZHENMEI”商标、第20256766号“真美 ZHENMEI”商标、第10555244号“真美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所获荣誉;行业标准摘录;行业排名;商品销售、广告宣传证据;引证商标信息;文字“鲜”、“人家”的释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肉干、蔬菜罐头、葡萄干、水果片、干枣、腌制蔬菜、蛋、酸奶商品、第31类树木、植物、活动物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9类熟鸡肉、鱼肉干、水果蜜饯、咸菜、皮蛋(松花蛋)、牛奶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于本案中请求对争议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鱼肉干、蔬菜罐头、葡萄干、水果片、干枣、蛋、酸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熟鸡肉、鱼肉干、水果蜜饯、咸菜、皮蛋(松花蛋)、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均含有文字“真美”,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腌制蔬菜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真美鲜”使用在肉、腌制蔬菜、蛋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禁止之情形。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争议商标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被宣告无效,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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