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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18063号“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52:00关于第53118063号“D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201号
申请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伟杰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1日对第53118063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迪桑特”、“DESCENTE”、“DESCENTE及图”是知名的运动品牌,经长期、大量的宣传和持续使用,在中国滑雪运动乃至大众运动领域的相关公众中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注册于第25类第885288号“DESCEN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3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7896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三、申请人图形标志设计独特,已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其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对前述图形标识依法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还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品牌的一贯恶意,且相关权利人已对其商标提起异议。被申请人还将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在转让平台售卖,其商标申请行为明显非以真实使用为目的,属于以抢注、囤积商标牟利,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光盘形式):1、授权书;2、迪桑特公司的创始、在中国的合资、重组关系的相关资料;3、“迪桑特”、“DESCENTE”、“DESCENTE及图”系列品牌在中国运营公司情况;4、“DESCENTE及图”系列名称由来的介绍;5、“DESCENTE及图”系列商标在中国注册商标档案;6、品牌发展历史介绍;7、媒体报道、广告推广资料;8、商城入驻合同、发票、店铺照片、宣传海报;9、审计报告;10、迪桑特公司官方网站中关于图形介绍页面及其翻译、2006年申请人滑雪装发布会网络报道;11、在先案例决定书、裁定书;1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摹仿品牌介绍、兜售商标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7日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鞋垫;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鞋;袜;手套(服装);围脖;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授权书显示:迪桑特中国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已出具授权书,独占授权申请人生产或授权他人在中国生产带有“DESCENTE”系列商标(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DESCENTE”、“DESCENTE及图”、图形、“迪桑特”)的产品等。故申请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以引证商标一至三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D及图”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手法、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在案缺乏在先作品登记证书等予以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充分依据。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鉴于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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