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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028916号“土著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51:27关于第54028916号“土著云”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86号
申请人:青岛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伟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54028916号“土著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土著游”系列商标持续使用至今,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应当给予充分权益保护,维护引证商标在使用中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686644号、第25509543号“土著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使用系列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难谓善意,有抢注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行,其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摹仿引证商标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四、被申请人在后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抢注争议商标“土著云”的行为是为了“搭便车”,该商标注册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1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根据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土著云”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土著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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