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149005号“3539”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7 14:46:00关于第4149005号“3539”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012号
申请人:石河子市宇基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1日对第4149005号“3539”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3539”为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尺码产生误认,不应作为商标使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3539”为被申请人企业字号和知名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已经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恶意提起无效宣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网站信息及各项荣誉证书;被申请人驰名商标相关证据;“3539”商标广告宣传使用证据;“3539”商标检测报告、销售合同;参展证据;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业往来凭证。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重庆三五三九鞋业总厂于2004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对其余商品予以驳回。争议商标专用期限为2008年5月21日至2028年5月20日。经核准,2008年7月6日,争议商标权利人变更为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
2、我局于2010年在《关于第4152179号“3519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为被申请人第1106794号“3539及图”商标在“鞋”商品上已为公众所熟知。
我局于2022年在《关于第45266887号“宇基3539”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被申请人第1106794号“3539及图”商标在“鞋”商品上已为公众所熟知。
3、被申请人证据显示,2015年、2017年、2018年、2019年“3539”布鞋等产品被评为重庆名牌产品。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同时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中。
鉴于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被申请人证据显示,经长期宣传使用,被申请人“3539”系列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和被申请人形成了紧密关系。争议商标由同一字体的数字“3539”组成,其注册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商品上可区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尺码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